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促进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,鼓励学生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优秀人才,形成竞争和激励机制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设立学生学年综合奖学金、单项奖学金等项目。
第三条 在籍的全日制本、专科学生均可参加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。
第四条 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,每年秋季入学后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。
第五条 凡弄虚作假的,一经发现,取消评比资格,不再补员。
第六条 享受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不重复发放学校学年综合奖学金。
第二章 奖学金的参评条件
第七条 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
(一)热爱祖国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,积极上进;
(二)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关心集体,诚实守信;
(三)刻苦学习,奋发向上,特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.0,一、二、三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分别为3.5、3.0、2.5;
第八条 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获得当年奖学金:
(一)受到学校警告(含警告)以上处分者;
(二)课程考试、考查(含公益劳动、专业实习等)成绩不及格者;
(三)综合素质测评分未达到75分以上者。
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比类别、比例和金额
第九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分特等奖和一、二、三等奖,分别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(不包括专升本的新生人数)的5‰、5%、10%、15%的比例评选;学校课堂抽查出勤率优秀的班级(即学年平均出勤率达到95%,且每次抽查不低于90%),相应评选比例为5‰、10%、15%、20%; “卓越计划”实施班级,相应评选比例为1%、10%、15%、20%。奖励金额分别为:特等奖2000元/人、一等奖1500元/人、二等奖1000元/人、三等奖500元/人。
第十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以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为主要依据,结合综合测评的情况进行评定。具体条件为:
(一)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名列专业、班级学生人数的前50%者;
(二)奖学金的评定等级,按照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顺序排列;
(三)一等奖学金名额未满者,指标可等数额归入二等奖学金名额,二等奖学金名额未满者,指标可等数额归入三等奖学金名额;
(四)非艺术类专业的本科生,第三、四学年CET-4成绩低于425分者,不得享受当年一等(含一等)以上奖学金;艺术类专业的本科生,第三、四学年没有获取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者,不得享受当年一等(含一等)以上奖学金。
第十一条 连续两年获一等奖学金者,有资格参加特等奖学金的评定。
第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。单项奖用于奖励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,单项奖设立特殊贡献奖。
凡成绩良好,在社会工作、文体活动、助人为乐、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受到国家、省(部)、地(市)级表彰,影响较大,为学校正面形象树立作出重大贡献者可申报,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,每学年评选名额不超过30人,奖励金额为500元。
第四章 评定奖学金程序
第十三条 根据学年成绩及综合测评结果,由班委会、班主任、辅导员确定获奖学生初审名单,并填写《奖励申报审批表》。
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办审核,张榜公布获奖学生名单,听取学院学生意见。
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(部)审批,并在全校公示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奖金的发放由学校财务处转账至学生银行账户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。
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执行,原《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(试行)》(校教字〔2010〕46号)自行废止。
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(部)负责解释。